老人买好合葬墓,儿子因遗产大闹葬礼,不让老人入土
那在上海有一位老人,老人家为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子女所面临的负担,于是提前就去买好了合葬的墓地,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儿子居然在葬礼举办的现场,因为遗产方面所产生的纠纷而大闹一通,并且还拒绝让自己的母亲入土为安,最终这件事情闹到了法庭之上,进而引发了大家对于亲情与利益冲突方面的深深思考。
家庭安排变成冲突导火索
多年以前,陈阿姨跟她老伴,花掉了他们的积蓄,在上海市郊的一处墓园,认购了一个双人墓穴。他们特意,把使用人登记成夫妻二人,认购人,写的是儿子王林的名字,墓穴证书交给长女保管。这样一组安排,本来是为了身后的事情,不给子女增添麻烦,以此体现父母最后的那份体贴 。
有着名下老屋等财产的老人立下了遗嘱,还完成了公证,明确了分配方案。陈阿姨病逝之后,遗体火化结束了,就在家人准备办理落葬的时候,长期潜在的矛盾发作了。儿子王林对于母亲把主要房产留给三个姐姐的安排有着强烈的不满 。
葬礼现场突生变故
在落葬仪式快要举行的那个现场,王林情绪变得激动起来,拦住了相关流程,他当场提出来,一定要让三个姐姐以书面形式承诺放弃母亲遗嘱里留给她们的房产继承权,不然就不允许母亲下葬,这一突然冒出来的要求让在场的亲友特别错愕。
那种原本该有的庄严肃穆的葬礼氛围遭到了彻彻底底的破坏,王林始终坚持自己的看法,和姐姐们展开了激烈的争吵,致使落葬的手续没办法办理,陈阿姨的骨灰只能暂时存放在其他地方,没办法跟早已经离世的丈夫合葬,入土为安的愿望被强行搁置了。
协商无果对簿公堂
三姐妹曾多次尝试跟弟弟进行沟通,她们期望先让母亲得以安息,把遗产问题搁置到稍后之时再去商议,然而全都遭到王林坚决地拒绝。王林觉得,遗产分配存在不公平的情况,自己是吃亏的一方,一定要把下葬这件事当作谈判的筹码。在沟通完全破裂以后,三姐妹出于无奈,故而将弟弟王林以及墓园一同起诉到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她们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清晰明了,具体为:请求法院下达判令,责令王林以及墓园履行相应义务,对办理母亲陈阿姨的骨灰落葬手续予以协助。她们持有这样的观点,那便是:母亲身为墓穴的合法使用权拥有者,其享有的权利不应当因为儿子的阻碍行为而遭受被剥夺的情况。
双方各执一词的辩解
法庭之上,三姐妹进行陈述,墓穴证书清晰登记使用人是父母二人,购墓款是父母亲自去支付的。母亲已然去世,然而其生前凭借合法途径取得的墓地使用权应当受到保护。被告王林以及墓园的那些行为,直接对母亲这一权利造成了侵害。
王林辩解称,他不是不办母亲的后事,只是对于下葬的时间有着另外的安排。他宣称,之所以出现僵持的状况,是由于两个姐姐在遗产问题上态度强硬,没能进行公平的协商,他是在气愤的情形下才拒绝配合落葬的。墓园作出解释,按照规定落葬的手续必须由证书上的认购人王林来办理,因为他不配合,园方没有办法单方面进行操作。
法院判决厘清是非
经法院审理得以查明,案涉墓穴乃是陈阿姨夫妇为自身养老送终而购置的,陈阿姨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使用权。虽说权利行使的时间是在其身故之后,然而依据公序良俗以及传统伦理,当她无法自行进行主张的时候,其直系亲属是有权代其行使的。
法官明确指出,王林身为儿子,借口遗产存在争议,拒绝为母亲操办落葬事宜,还凭借此来对姐妹进行要挟,这不但侵害了母亲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更是极其严重地违背了社会公德以及孝道伦理准则。墓园作为提供服务的机构,当权利人亲属合理地主张自身权利之际,负有提供协助的责任。
情理法的最终平衡
案件经法院最终判定,对三原告所提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林以及墓园方面必须对陈阿姨骨灰落葬手续的办理提供协助。判决着重强调,子女有着让逝者得以安息的基本伦理责任,此责任不应被与财产方面的纠纷相互混淆。该案件为类似的家庭纠纷确立了明确的司法导向 。
所涉此案,显露出部分家庭于遭遇遗产问题之际,亲情是怎样被利益算计所取代的。子女把父母身后的安宁当作博弈的筹码时,遭受损害的不只是手足之间的情谊,更是对父母一生付出的全然否定。法院作出的判决,既维护了法律对于逝者基本权利的保护,又重申了公序良俗的底线。
关于这桩事情,您怎样看待子女因财产方面的纠葛纷争而对父母的安葬事宜加以妨碍阻拦的状况呢?您觉得在家庭当中财产的分配环节里,怎样才能够更有效地去规避此类矛盾冲突呢?欢迎在评论区域分享您的观点看法。


